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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誰打著人民旗號在反人民!
司法為民?

─────看誰打著人民旗號在反人民!

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出爐的第五七四號大法官解釋有文曰: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上訴三審門檻金額之設既由當局領軍的大法官強力背書,其正當合理似不容他人置喙。惟察言觀行,層峰為求「審判效能之提升及終審法院積案之清理」,「加速司法正義的實現」,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關切(見司法周刊一一五七期),近年不斷透過立法或立法授權調高上訴門檻金額,結果殆已將人民阻擋於最高法院門外。其不擇手段之急迫、輕率顯失常度,其為所欲為豈知民之所欲?在一片「司法為民」的朗朗聲中,難謂於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應獲保障之訴訟權無所侵害。爰「扣法鼓,吹法螺」,細究民事訴訟上訴三審門檻金額高漲始末,綜核海德堡法學博士「人民的聲音是我們起始與終極的關懷」(見司法周刊一零四零期)感性訴求之名實,去偽存真,冀「以法音覺諸世間」而已。   
  
查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一千元者,不得上訴。」此一千元乃銀元,折合新台幣三千元。
此條文於六十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為:「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調高後的門檻金額八千銀元合新台幣二萬四千元。修正理由謂「訴訟權為憲法所賦予,在訴訟法上設以金額限制第三審上訴之規定,原非得已,但仍應注意衡情適時,力求妥當,避免偏失。」
迨七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再次修法墊高門檻金額:「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十萬銀元合新台幣三十萬元。修法理由稱:「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因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若不問多寡概許其上訴,不惟徒增訟累,且於當事人與國家之利益有違,故現行民事訴訟法特設本條,規定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以資因應,惟近年來由於我國工商業發達,經濟突飛猛進,導致社會結構劇烈變遷。八千元上訴利益之限制已失其限制目的。爰參照我國經濟情況及最高法院功能,將此數額調高,以減少訟累,並保護當事人及國家利益。」
民國六十年至七十三年間,「我國工商業發達,經濟突飛猛進」,上訴三審門檻金額從新台幣二萬四千元大幅調升為三十萬元,尚稱有譜。惟其修正理由稱「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因上訴第三審所得受之利益,若不問多寡概許其上訴,不惟徒增訟累,且於當事人與國家之利益有違」、「將此數額調高,以減少訟累,並保護當事人及國家利益」,顯與六十年修正理由「訴訟權為憲法所賦予,在訴訟法上設以金額限制第三審上訴之規定,原非得已,但仍應注意衡情適時,力求妥當,避免偏失。」不同調。刻意調高上訴三審門檻金額,實乃犧牲憲法所賦予人民之訴訟權,豈是保護當事人及國家利益之道?「將此數額調高,以減少訟累」云云,應係減少法官的訟累吧!老百姓對違法判決爭訟於庭以維權益是不怕累的。
馴至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直接以(85) 院台廳民一字第24434號行政命令昭告天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十五萬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十五萬銀元合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本次調高之理由,未見有司稍作說明。

  
二年後復透過立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將同條文修正為:「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六十萬元者,不得上訴。」修正理由稱「為因應社會經濟之成長,並期低額訴訟早日確定,及合理分配有限之訴訟資源,爰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利益數額提高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民國七十年代,台灣經濟已是強弩之末,惟靠電子業獨撐大局﹔進至八十年代,台灣整體投資優勢不再,何來「社會經濟之成長」?稱為「合理分配有限之訴訟資源」,意味上訴案件蜂擁而至,不在立法上提高上訴三審門檻金額,最高法院法官實在吃不消。

  
不料門檻剛提高僅十個月,就在當局信誓旦旦「司法是為人民的需要而存在」(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就職演說語)後八個月,司法院即重施故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發布 (88) 院台廳民一 字第 23926 號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九十萬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實施。」亦未見就調高百分之五十的理由稍作說明。

  
誰知不到四個月後即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上訴三審門檻金額忽再度修法從九十萬元調高為一百萬元。有司對「門檻高漲,於今惟烈」的司法異象,給了個言簡意賅的說法:「為因應社會經濟之成長,及合理分配有限之司法資源,爰修正之。」斯時台灣經濟明顯受制於內在投資環境不佳與外在中國大陸吸金大氣候影響,已然步入低成長、高失業的窘況。一般市井小民一年想賺個百萬元實非易事,苦日子正來日方長。可是在主事者眼中,短短四個月光景,台灣社會經濟又向上成長提升,寧不怪事!這樣子以百萬元來拒人上訴三審,不也是一種另類的「衙門八字開,沒錢莫進來」的勢利眼?─────判決違背法令又如何,誰叫你這麼寒酸,共體時艱、委曲一下,就這麼定案吧。

  
老狗玩不出新把戲。二年後司法院又以 (9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5 號函彈起舊調:「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仍不見其就調高百分之五十的理由有以說明。

  
可嘆者,自當局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上任迄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上訴三審門檻金額,在三年內先後調漲了四次﹔即先從新台幣四十五萬元調漲到六十萬元,再漲升至九十萬元,之後進一步漲為一百萬元,最後跳升到一百五十萬元。然而從五十七年到八十六年的二十九年間,該門檻金額也不過才調整三次而已。按有司的修法邏輯,難道自八十八年迄九十一年的短短三年間,「我國工商業發達,經濟突飛猛進」竟達233%?當局所展現步步高升的司改「迫」力的確為前人所不及。(修法雖係經立法院通過,但真正主導者卻是主管民事訴訟法修正的司法院,立法委員殆不可能主動就這檔子事提出修正案)然而任門檻墊高,墊高,再墊高,人民還是要上訴、上訴,不斷上訴。迄九十二年九月最高法院民事庭累積了二千二百件未結案,是人民好訟?還是裁判品質不足為人民信服!

  
可悲者,當局仍舊一付不肯面對現實的駝鳥心態,以自欺欺人的作秀式司改手法,一再祭起民事訴訟法第四六六條作為疏減訟源的法寶。這種犧牲民眾權益的法寶如果行得通,實應大力推廣及於二審上訴門檻與一審起訴門檻。只是這種鋸箭式的疏減訟源法,正如李模先生去世前在遠見雜誌(八十八年九月號、第一五九期)所吐露:「最高法院案子當然大量減少,但是憲法保護的訴訟權利也被砍掉大半。用這種方法減少案子,民怨不得宣洩,是傷天害理的事。這種只求自己方便,不顧別人的做法,只怕會妨害司法機關的威信。」 

  
這樣放任箭頭穿裂人心,豈是標榜「司法正義新作為」(見司法周刊一零六八、一零六九期)、強調要「用溫暖的心,公正的裁判去疼惜人民」(見司法周刊一零一四期)的司改舵手所應為?「岳生一生矢志保障普世大眾的訴訟權益」(見司法周刊一一四五期)云云,是大而無當?還是大言不慚!

  
鄭文祺法官曾在「也談司法改革------給翁大院長的一封信」(見八十八年八月律師雜誌第二三九期)中感慨:「個人一直驚訝於司法行政官員們解決問題的能力與誠意」、「每次看到久未辦案的廟堂上袞袞諸公,面無慚色地高談如何便民禮民,卻又對惡質化的辦案環境束手無策,只能以『共體時艱』四字真言敷衍了事,莫不蹙額太息!」說司法行政官員們對惡質化的辦案環境束手無策,還真有點低估彼輩﹔這些「一再粉墨登場,上演各式各樣的改革戲碼」的「應被改革者」(同前),如今法寶在握,玩的是口是心非的兩手策略:「便民、禮民」喊得多響亮、講得多好聽,實際卻又「不顧別人」、「只求自己方便」,幹出「傷天害理的事」。這種行徑,直是打著人民旗號在反人民,不可恥嗎?至此,吾人對「建立溫暖人性的法庭環境」、「保障基本人權,尊重人性尊嚴」、「推動公平正義的訴訟制度」、「改造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制度」等洶洶就職演說語(見司法周刊九一六期),還敢輕易相信嗎?

  
據司法周刊一零一四期載,全國意向調查公司所做民調顯示,八十九年一般民眾認為訴訟能獲得公平正義結果者僅有三八%(如果以打過官司的民眾作調查對象,其結果可能會很不一樣)。基本面不堪如此,當局猶吆喝:
「每位司法人員都負有積極推銷司法形象的使命」、「全體司法同仁應強化現代司法的行銷策略與方式」,思藉技術操作來扭轉「一般大眾對於司法的印象似乎仍舊不佳」、「人民對司法仍多停滯在冷峻的印象」(見司法周刊一一四五期、一一六三期)。
豈非咄咄怪事!司法如果行得正,人民自會與予肯定。這樣汲汲為名,還真是漢、唐以來所未有。

  
對照鄭文祺法官於前揭文直指:
「如果我們把拿麵條、磚塊包裝後,當成鈔票、黃金騙取無知老嫗的一群人稱作為金光黨。那麼,那些不曾提供合乎人性化的審判環境,只會高談如何便民、禮民,曲從附和,阿世媚俗,將正義當成廉價商品沿街叫賣,以換取個人名聞利養的一群人,是不是也是金光黨?」
皇天后土,皇天后土。司法形象竟須靠「推銷」以廣招徠,縱金光閃閃,親愛的父老兄弟姐妹對叫賣者的真誠,恐也心裡有數!甘會輕易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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