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生林
  證據審查是公訴工作的靈魂,是保證案件質量的核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錯案防止機制。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對證據審查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幾年糾正的刑事錯案也暴露出證據審查方式上存在的問題與弊端,對檢察機關公訴環節證據審查工作提出了警醒。
  證據的客觀性是證據最本質特征和根本屬性。分析浙江省近年來查出的錯案不難發現,無論是在二審階段糾正的唐榮武故意殺人案、李孝明故意殺人案,還是在再審階段糾正的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陳建陽等5人搶劫出租車司機案,都是因為沒有充分重視證據的客觀性審查而造成的。在證據審查過程中,突出對證據的客觀性審查至關重要。在公訴環節,加強證據客觀性審查就是要綜合多種手段,判斷、鑒別證據是否客觀、真實。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
  堅持客觀公正立場來判斷證據的客觀性。證據審查是鑒別、分析證據的一種思維活動,是主觀認識反映案件客觀實際的過程,容易受到審查主體各種主觀因素的干擾。因此,在判斷證據客觀性時,必須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才能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一要摒棄有罪推定原則,排除先入為主之見,不能帶著定罪傾向來判斷證據的真偽,應以平和、理性、中立的心態對證據進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分析。二要看是否合乎邏輯規律和經驗法則,對證據客觀性的判斷不能違背生活常識和科學常理。三要判斷是否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和證據意識的要求,對證據客觀性的把握要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不能似是而非。
  轉變證據審查模式把握證據的客觀性。長期以來,傳統的公訴審查模式是圍繞被告人口供來組織案件證據體系的,過於倚重口供等言詞證據,而忽視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的審查,容易出現案件質量隱患。一般來說,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具有極強的可靠性和穩定性,相比較言詞證據的主觀性和易變性,其受人為因素干擾少,因此,實踐中鑒別、判斷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的真實性相對容易和方便。為此,近年來浙江省檢察院推行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證據審查模式。要求公訴人員轉變理念和工作方式,將審查模式從倚重被告人口供等言詞證據轉變到以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審查模式上來,並出台相關配套制度,引導客觀性證據的挖掘、審查和運用,取得了良好效果。當然,客觀性證據的證明力並不當然比言詞證據高,只是其客觀性相對容易把握,言詞證據只要是客觀、真實的,也要予以同等對待。
  從證據收集的規範性來辨別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收集過程為判斷證據的客觀性提供了視角,實踐中可以從證據來源、收集的主體、程序、方式等四個方面判斷證據的客觀性。一是審查證據來源是否合法。重點審查相關人員是否出於某種動機,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等方面的原因,提供不真實或不完全真實的證據。二要審查收集證據的主體是否合適。特別要註重審查收集證據的人數、主體是否符合法律的特殊要求等。三是審查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規範。主要包括審查收集證據的手段、過程、製作等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規定。四是審查證據收集方式是否科學。主要是審查需要作鑒定的證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鑒定意見的準確性。
  綜合全案證據體系確認證據的客觀性。有時單獨一個證據難以判斷其真偽,需要把各種證據材料聯繫起來,綜合分析、對照、研究、鑒別,才能作出正確結論。通常採用的方式是:一是橫向比較法。將證明同一事實的不同種類證據進行對比分析,如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進行對比分析、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進行對比分析等。二是縱向比較法。對同一種類證據前後的變化進行對比分析,如對犯罪嫌疑人在幾次訊問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況下、不同時間段的陳述進行對比分析等。三是印證法。將若干證據反映的事實聯繫起來進行考察,確定它們之間是否相互呼應、協調一致,從而辨別證據的真偽。
  用覆核的手段來檢驗證據的客觀性。對一些存在疑點或專業性較強,僅靠書面審查難以辨別真偽的證據,需拋開卷宗進行調查核實。一是要將訊問與審查同步錄音錄像相結合。對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實性有疑問的,除了要及時訊問外,還可通過審查同步錄音錄像來審查口供的真實性。二是要將書面審查與親歷調查相結合。採用實物查看、到案發現場核實證據等方法,增強對物證、案發現場的直觀感受,避免因偵查機關(部門)取證不規範甚至偽造證據而造成對證據客觀性的誤判。三是要將在案證據審查與主動發現證據相結合。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除審查在案所有證據外,還要通過各種途徑瞭解偵查機關(部門)是否還有未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防止偵查機關(部門)不移送甚至故意隱瞞證據。四是要將一般審查與專業審查相結合。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證據,除了從法律角度認真審查形式要件外,還可委托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補充鑒定,從專業視角對證據客觀性進行評價,確保技術性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有效保障案件質量。
  (作者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開闊證據客觀性審查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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